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該所謂「表示」有無一定形式或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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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所謂虐待,謂予被繼承人以身體上或精神上痛苦之行為,且不以積極行為為限,更包括消極行為在內。又此表示,除以遺囑為之者外,為不要式行為,亦無須對於特定人為表示(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710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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