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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不知時效完成,而為承認債務之表示,其效力為何?

  • 債務人不知時效完成,而為承認債務之表示,其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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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對於債務所為之承認,必須債務人為承認時已知時效完成,而仍為承認債務之表示,始可認為其有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若債務人不知時效完成,對於其得享受時效利益之事實尚無所悉,其所為之承認,自無從推認有默示同意拋棄時效利益之意(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第887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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