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不知時效完成,而為承認債務之表示,其效力為何?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按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對於債務所為之承認,必須債務人為承認時已知時效完成,而仍為承認債務之表示,始可認為其有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若債務人不知時效完成,對於其得享受時效利益之事實尚無所悉,其所為之承認,自無從推認有默示同意拋棄時效利益之意(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第887號判決參照)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