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人得否以受僱人之業績表現不佳,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雙方之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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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僱用人為其事業之發展及永續經營,對於所僱用業務人員制訂一定量能之業績目標,倘所訂業績目標與受僱人之職級、薪級相當,並無顯然高估,致受僱人無法達成之情形,且其業績表現與其附隨工作所提供客戶之專業服務息息相關,則受僱人長期無法達成業績目標,經僱用人給予相當改善期間仍無法達到,且無法轉任其他職缺者,僱用人即非不得以受僱人之業績表現不佳,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雙方之勞動契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54號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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