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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共有人出售持分時,不同優先購買權人何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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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他共有人固得以同一價格 優先承購。惟此僅有債權效力。非如承租土地建築房屋之人,對於出租人出賣其土地時之優 先購買權,具有相對的物權之效力。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3141號判決參照。要言之,倘 若土地共有人出售應有部分時,其他土地共有人及承租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皆主張優先購買 權時,因承租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 效力,優先於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僅具債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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